一、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及遵义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的授权,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由遵义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设立,对协会会员大会负责,在协会中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监事会实行监事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二、监事会
第四条:监事会由三个监事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监事由遵义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监事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理事长的任期一致。
第五条:监事会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协会章程、银行业规章及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决议对本届理事会及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的监督分为由监事会所确定的对专项事务的监督和日常一般性事务的监督。对于专项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指派监事专人负责;对于一般性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临时指派监事负责。
第七条:监事会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银协的其他各类工作会议。对各类工作会议中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理事会各相关机构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报监事会,以利监事会事先行使监督职责。同时,监事会通过获得会议纪要和所有银协文件等方式了解银协决策及实施管理行为的情况。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监事会对银协工作机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了解协会工作成效。
2、监事会对银协会费收缴和会费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进行监督,随时了解协会财务状况。
3、监事会对理事、会长、副会长及在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中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以了解其是否履行职责。
4、监事会对银协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工作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及任免程序进行监督,以了解银协机制运转是否正常。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经监事长或两名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应当在提议提出的7日内召开,就所议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条: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中,认为银协的决策、工作、活动和协会的人员、机构存在问题,监事会可行使以下职权:
1、督促改进或执行和不予认可权。监事会对理事会发生执行工作计划不利或会费的预、决算不合理的情况下,有权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通知。监事会两次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的通知后仍未见改观的,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对该工作计划或预、决算不予认可,监事会应向银协会员大会通报。
2、建议二次表决权。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做出的主要行规及有关规定,存在违反或违背银协会员根本利益的隐患时,可以建议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进行二次表决。
3、提醒注意和建议罢免权。监事会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能尽职尽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银协负责人有权提醒其注意并要求其及时改正。对监事会两次提醒注意并未及时改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银协负责人,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向理事会发出建议中止其履行职务的通知书,并建议理事会罢免其相应职务。
4、监事会认为必要、有效的其他措施。
三、监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对于有监事列席的银协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等协会各机构会议做的决议,监事会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该决议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逾期则监事会无权再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对于没有监事列席的协会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等协会各机构会议做出的决议,监事会有权随时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决议的做出,均须由监事会讨论通过,并以监事会的名义用书面形式做出。监事无权以个人名义做出任何决定。
第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的做出,应以全体监事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文件,应当有监事长或出席会议过半数以上的监事签名,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有关机构、部门及个人。
第十六条:监事会送达给有关机构和个人的监事会决议、异议和建议书等文件,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送达机构;一份由监事会存档并可以将该文件在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网站上向全体会员公布;一份交遵义银监分局。
第十七条:对于监事会做出并送达协会有关机构和个人的决议,受送达人怠于执行的,监事会可以向协会的监督和管理机关提出给予惩处的建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设置《监事工作议事薄》,记载有关监事会会议情况。对于每次监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议事薄上签署对决议的个人意见。议事薄上的记载,作为监事会决议的依据,各监事对于监事会会议内容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监事工作议事薄》由监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人对于议事薄记载内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监事会的《监事工作记录薄》,还记载监事会所指派的各位监事的具体工作。各监事在完成监事会指派工作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监事会提交详细的监事工作报告,报告所监督工作的内容及个人意见,由该监事签署后报监事会,并存档于监事会工作档案中。
四、监 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工作实行专项事务负责与临时监督工作委托、指派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监事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协作、紧密团结,共同履行好监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事在履行职务时,未经监事会集体研究,不得代表监事会发表意见。监事应将履行职务时了解的情况和本人意见及时反馈监事会,经监事会集体研究后,在必要时发表监事会正式意见。
第二十四条:依据对监事工作的专项分工,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监事会应向被专项监督事务的相关负责人通报所确定的监事人员名单,各专项事务监事亦应主动与所监督事务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
第二十五条:被专项监督事务所在各部门负责人,应向专项事务监事及时、准确的通报被专项监督事务的有关信息,提前通知会议的召开、提前告知会议议题与议程。
第二十六条:专项事务监事如临时无法履行专项事务监督职责,必须向监事长报告,由监事会秘书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连续三次无法履行专项事务监督职责的监事,应由监事会开会另行委派其他监事负责此专项事务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专项事务监事应在监事会会议上,向监事会提交书面的专项事务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非专项事务的临时监督,需要由监事会指派监事参加的,被监督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被监督事务发生6日前向监事会送交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名的书面申请。监事长应在被提请监督事务发生前3天指定监事,准备参与监督事务。
第三十条:监事会最迟应在临时被监督事项发生前1日,向被监督事务部门负责人送达由监事长签名的书面通知。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对非专项监督事务不予委派监事或委派的监事不参加被指派的监督事务的,监事会无权行使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三十二条:监事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书面文件,须与监事报告书同时在监事会工作规则规定之期限内送交监事会留存备查。
第三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成员发送或收到的与监事工作有关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交监事会秘书留存备查。
五、监 事 长
第三十四条:监事长的职责:
1、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2、监事会决议签署;
3、对监事工作的监督、检查;
4、对外代表或授权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5、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安排;
6、其他应由监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监事长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行监事长职权,但授权期限不得超过自授权生效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监事长可以辞任,辞任的提出应在监事会召开前30日向全体监事做出书面请求,并由监事会会议决定后报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监事长在任职期间不履行职责或行为有重大过失,可以被罢免,对监事长的罢免需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以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有效。
六、监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专职秘书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负责监事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秘书职责是:
1、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2、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3、负责搜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4、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5、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6、将监事会的工作记载到银协工作的大事记及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网站中去以便随时接受银协会员及会员大会的监督和检查;
7、监事会确定及监事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秘书在监事会领导下工作,为监事会全体监事的工作提供服务。秘书有责任依据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及其细则之有关规定,对监事职权的行使予以协助。
七、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由监事会另行做出决议决定或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