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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阅读次数:4388来源:遵义市银行业协会  20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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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遵义市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银团委员会是遵义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银团专业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银团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广市辖银团贷款理念,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流动性,促进同业合作,鼓励有序竞争,维护银团贷款秩序,引导银团贷款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银团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银团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积极推广银团贷款理念,促进银行与客户对银团贷款的理解和支持;

(二)制定银团贷款与交易规则,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经营秩序;

(三)制定银团贷款的示范文本,推进银团贷款操作的标准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四)组织一级承销市场及二级转让市场平台建设,积极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创新;

(五)及时收集、整理、公布同业银团贷款数据统计情况,建立银团贷款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成员间的沟通与合作;

(六)组织银团贷款业务培训;

(七)协调成员行银团贷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银团贷款合作;

(八)对违反本规则和相关公约的成员单位采取自律性惩戒措施,维护市场公平;

(十)承办遵义银监分局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为银团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银团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共享银团业务平台信息;

(五)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银团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相关公约,执行银团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银团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银团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银团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定期及时、准确地向银团委员会报送本单位银团贷款业务数据;

(五)及时、准确地维护银团业务平台的相关信息;

(六)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各成员必须指定一名银团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银团委员会。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条  银团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银团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银团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银团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委员单位;

(三)审核、批准新成员入会;

(六)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银团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银团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经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委员会

第十七条  银团委员会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委员单位。

第十八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开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查新成员,并提请大会审议;

(五)审定银团业务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

(六)协调处理成员和社会公众投诉;

(七)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经银团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委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银团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委托人员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委员单位。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银团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银团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委员会主任单位业务发展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委员单位业务发展部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银团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六条  银团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及委员单位由协会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主任人选由主任单位推荐,委员由委员单位推荐。银团委员会主任及委员应当由主任及委员单位的高级管理层人员担任。

银团委员会主任、委员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银团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银团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银团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