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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阅读次数:4012来源:遵义市银行业协会  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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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遵义市银行业市场秩序,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银监会《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遵义市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合作。


    第三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是遵义市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接受遵义银监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凡遵义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披露制度。
(二) 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 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 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 接受会员单位违规行为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 协会理事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由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员和非理事会员担任,由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经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修改、审定自律工作委员会规则。
(二) 推选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单位和委员单位。
(三) 审定自律工作委员会年度自律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 审定需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宜。
(五) 决定自律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单位1个。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两年。在协会理事行中推选产生,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全体会员中选举产生,由若干名委员单位组成。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如因工作需要,经自律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调整委员会名额。


    第十三条 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报告工作。
(二)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会议情况。
(三)自律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单位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二)组织协调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
(三)对外代表自律工作委员会,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向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全体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秘书处自律部,职责是:   
(一)负责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二)组织落实自律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三)承办自律工作委员会议案、决议、纪要、文件等日常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自律和文明服务工作计划。
(五)负责组织对会员单位执行《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的情况进行抽查。
(六)负责组织对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和文明服务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每年向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有关报告。
(七)负责组织对会员存在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文明服务公约、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草拟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交自律工作委员会审议。
(八)自律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


    第十七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议案采用表决制。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主要负责人,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并授权参与表决。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同弃权。


    第十八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对全体会员单位均具有同等约束力。除决议中另有标明外,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规则或自律工作委员会决议的行为,视为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经会员单位举报或查出的会员单位违规行为,经遵义市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遵义市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1. 责令违规单位限期改正。
2. 协会内部通报。
3.依照《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进行其他处理。
(二)情节严重的,由遵义市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遵义银监分局处理 。
(三)暂停其表决权1年。
(四)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非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 ,由遵义市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处理。


第六章   终  止


    第二十三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因以下原因之一终止:
(一)经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决定解散自律工作委员会并报经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
(二)经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遵义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遵义市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