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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遵义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遵义市辖内银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有序发展,维护银行业和客户的正当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会员之间的业务协调与合作,特设立“遵义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ZunYi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Z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遵义银保监分局)批准成立,由遵义市境内注册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自律组织,并在遵义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协会党的组织由遵义银保监分局机关党总支管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接受遵义银保监分局纪检部门的监督执纪,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协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促进遵义市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遵义银保监分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遵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贵州省银行业协会,接受贵州省银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协会会址设在贵州省遵义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协会要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目的,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职责范围为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其职责如下:

(一)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遵义银保监分局。

6、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做好遵义银保监分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遵义市辖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遵义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向地方政府和遵义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遵义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4、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四)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1、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2、组织开展与辖区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5、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遵义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持有“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在遵义市范围内注册的金融机构,接受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银行业协会会员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要求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必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联系电话。

(二)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五)经本协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协会提供的涉及管理、经营、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和财务活动提出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履行同业公约,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及时向协会通报本单位一些重大变动事项,如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地址发生变更等。

(六)按规定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即为会员代表。会员单位应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第十四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向理事会发出退会的书面通知,在会员发出通知一个月后,且会员已付清一切应缴纳协会的费用后,会员资格终止,并交回会员证,所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十六条 会员连续1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本协会注销、被依法撤销。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本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惩戒: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被处分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前,向会员大会就有关事项进行申诉。协会应将对任何会员的处分及时向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缴纳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对协会的注销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本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的涉及会员业务经营的决议、业务规则等,需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八)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2/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遵义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事理由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遵义银保监分局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单位会员代表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由继任者自动接任,理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本协会,本协会秘书处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接任者未正式到任,由会员单位临时主持工作者行使理事职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聘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本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给予同业制裁和处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三)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或相关部门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五)热爱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担任。协会会长轮值或者由遵义银保监分局推荐,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协会常务副会长人选可由遵义银保监分局推荐,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任职前进行公示。报遵义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遵义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遵义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银行业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银行业协会的各项重大活动。

(五)负责银行业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主持银行业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银行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三)聘请业内专家担任银行业协会顾问。

(四)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签发银行业协会日常文件。

(六)会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七)在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设机构,协助理事会处理银行业协会的日常事务,负责银行业协会日常财务的收支和核算,编制银行业协会经费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可由遵义银保监分局推荐人选,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职前进行公示,报遵义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遵义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助组织实施银行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主持聘任秘书处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

(五)常务副会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银行业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银行业协会的财务预决算。

(二)监督银行业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四)负责对会员投诉进行取证调查。

第三十八条 每次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会或责成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安排落实。

第三十九条 本银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还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遵义银保监分局审核,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计划。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入会费是会员单位入会当年一次性计缴的会费,年会费按照上封顶下保底,参照会员单位年末资产总额大小分级计缴,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遵义银保监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费收支账目,审计报告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遵义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清算方案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遵义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注销前,须在遵义银保监分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遵义银保监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先支付清算费用,聘用人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债务,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200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及协会的具体制度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