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大银行在强化信贷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如何防范风险,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已成为银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通过近期参与的两次信贷法律风险培训学习,现把信贷业务中几种常见的信贷法律风险及解决措施进行梳理,与各位同事分享,不对之处请多指正。
一、民刑交叉案件中保证人主张脱保逃避债务的新手段
在通过诉讼清收不良贷款的过程中,会发生部分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采用刑事手段达到恶意脱保的目的。一是告借款人骗取贷款罪。向公安机关控告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财务报表等申请贷款资料是伪造的,借款用途不真实。若刑事案件成立,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对民事诉讼就有可能中止审理甚至驳回,从而一方面主张脱保,另一方面拖延案件处理时间。二是告银行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收取好处,或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报表、发票、合同为假,仍发放贷款,如果罪名成立,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应对这一逃废债手段,客户经理应该培育两种意识:一是底线意识。不要指使客户造假,不要参与客户造假,不要帮忙出主意协助借款人和保证人造假,比如: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需制表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二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三查要到位,要谨言慎行,廉洁合规,不接受贿赂。另外,在实际工作中,贷款收回再贷时,由于已经不是首贷,资金真正流向已不能准确反映其用途。在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上注明“对具体用途已知晓”等条款,以规避此类风险。
二、抵押人与案外人虚构租赁关系对抗抵押权
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利用租赁权对抗银行抵押优先权已经是一种常见的逃废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登记的抵押权。”简单而言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债务人利用这一原则就出现了虚假租赁,即在抵押物的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故意颠倒签虚假租赁合同来规避强制执行。虚假租赁会严重阻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即使进入强制拍卖程序,因虚假租赁合同通常设立的租赁时期很长,租金较低,或称已一次性付清租金,极有可能导致附着租赁权的标的物的拍卖价过低,甚至无人问津而流拍。因此,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尽管已对抵押物办理备案登记,如果不重视其租赁关系,会造成当抵押贷款出现风险,在对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由于抵押人恶意或其他案外人出具租赁合同而导致银行无法真正实现抵押权,即形成信贷风险或损失。
对抵押贷款,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必须核实抵押物是否出租,未出租的抵押人必须出具“未将抵押物出租的书面承诺”,该承诺应放在抵押合同中报送房产部门备案。但是实际操作中,抵押登记部门不一定愿意收取该承诺一起备案,可将其约定放入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事项,但是客户经理也不能以未出租申明代贷前抵押物出租情况的实地调查,同时要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抵押物内部使用情况,亦可收集水电费、物业费等凭证作证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担保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
最高额担保,即在一定期间内对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限额内设定的担保。一是期限的有效性。有效使用授信期限为决算期间,可简单理解为“顾头不顾尾”。二是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发生期和最高债权限额内,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发放新的贷款前,必须到抵押登记部门查询抵押物情况,若发现被法院或其他国际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发生其他纠纷的,不得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发放新贷款,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新发放的贷款抵押无效。另外,贷款展期并不受此条件限制,因为贷款展期并非新发放贷款,而是原有贷款的延长。
四、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保全与执行的新规定
最高院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关于“首查封”和“执破衔接”的新规定中,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除非企业破产,否则首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在处置普通债权的不良贷款时当速则速,早诉讼,早保全,必要时可采取诉前保全等。具体处置中在进行拍卖时,拍卖底价的确定:评估价*64%市场价,而且法定异议期仅有10天,需在10天内做好评估价的把握。
五、税收优先权对抗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依据该规定,如果在办理该类客户财产抵押时,未重视审查法人类客户完税情况,会出现在处置其抵押物时,由于税务问题而影响债权实现,形成风险,简而言之:“欠税早一天,所有归税务。”。
通常,在办理法人类客户财产抵押时,必须由企业提供由主管税务部门确认的完税证明或税务机关出具之前不欠税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文件应作为贷前调查的必要文件,以规避此类风险。
六、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式的创新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借款人或保证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长期外出或更换住所及联系方式,造成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的问题,使诉权无法实现。若被告方不配合,就需要公告送达,一次就耗费60天的时间。办理信贷业务时,应使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注意签订的对象包括所有的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即诉讼时所有会成为被告的人均需要签订,缺一不可,将此确认书作为合同的要件,随合同一起装订。若涉诉借款人、保证人不能签收法律文书,可以按以上地址送达,法律上会认定已经送达,从而解决公告送达问题而延误诉讼。
处置不良时,针对有抵质押物且价值充足的,可使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拍卖抵质押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相较诉讼花费时间少,一般在一个月以内。另外,利用好不良贷款清收的“杀手锏”——“限制消费令”和“拒执罪”,及时向法院申请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老赖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在抵押物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恶意霸占拒不搬迁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立案,若公安不受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从而达到“以刑促谈”“以刑促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