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作为债权人,在进行贷后管理及催收贷款时都会遇到诸如借款人或抵押人拒绝签收《催收通知书》之类的事件,后也可能因银行经办人员频繁变动疏忽对贷款的后续追踪管理,最终导致抵押人诉讼时效届满而不能享受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陷债权人于被动状态。
若发生以上情形,银行除了只能追究借款人的偿债义务之外,也只能选择继续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还款,如遇债务人刻意逃避债务或本身确无偿债能力,那该借款的归还将会变的遥遥无期,由此追踪溯源可见,贷款管理中《催收通知书》的签收就显得尤为重要。
就因抵押人未签收《催收通知书》为由失去抗辩抵押权,导致抵押人拒不承担还款责任一事。个人认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所以根据相关规定,虽然抵押权不存在期间一说,但是在催收过程中因疏忽对抵押人的催收管理,会导致抵押人有抗辩理由。
鉴于以上,债务人若拒签《催收通知书》或下落不明时,银行应采取相应措施,而不是怠于行使权利,直至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拒签《催收通知书》时,银行想要中断诉讼时效,建议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与银行签有《地址确认书》的,可采取邮寄送达,并保存邮寄单据;二是可在省级刊物上刊登催收公告,并保留当日报纸;三是提起诉讼或仲裁;四是在借款人的账户上扣取本金或者利息;五是采取电话录音、视频证明催收的过程;六是如有客观存在的特殊原因无法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的,可以向债务人同住的成年家属进行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