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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权的几点思考

阅读次数:2942来源:遵义汇川农商银行  作者:张晋成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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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抵押属于担保物权中最重要的债权担保方式,而最高额抵押又是商业银行最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因此对最高额抵押权进行全面的认识十分必要。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呢?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最担保。对于一般抵押权,都是确定了债权之后,在设定抵押权,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的债权设定的抵押。

其特点有二:一、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权进行设立的抵押;二、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权设立一个最高限额。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由于其所具有的从属性,对于一般抵押权,主债权移转给第三人的,抵押权也会依法移转给第三人。与此不同,在最高额抵押确定期间内,若主债权被债权人转让给第三人,其最高额抵押权也不会转移给第三人,只有当最高额抵押确定的期间经过,其主债权已经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才会随债权的移转进行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4条)。因此,对于商业银行在对贷款的调查审查中,在接受应收账款等债权进行权利质押时,若质押人的债权设立了最高额抵押作为其担保时,应在其对高额抵押确定的期间经过时,接受此权利质押,更能担保银行的债权,抵御风险。

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和最高额抵押人协商,将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之前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3条)。由于经济下行,商业银行办理续贷以及借新还旧贷款的情况不断增多,但是在办理上述贷款时,由于需要对原贷款的抵押先行解除抵押,再进行新贷款的抵押登记办理以及放款,在此期间,原贷款已解除抵押登记,新贷款主债权尚未确定,抵押担保处于悬空状态。在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时,若进行最高额抵押登记并将原贷款纳入此登记中,贷款的抵押担保便不会悬空。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的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5条)。据此可知,当抵押物上设有两个及以上的抵押权时,商业银行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的时候,很有可能会因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而不发生变更登记的效力。例如,一宗抵押物价值700万元,为银行设立500万的最高额抵押登记后,又为其他抵押权人设立200万元的抵押登记后,之后,银行和抵押人协议将最高额抵押登记的限额设为600万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变更,由于此登记会使其他抵押人的优先受偿权减少100万元,因此该登记不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