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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加强贷款诉讼时效性管理

阅读次数:3199来源:遵义红花岗农商银行  作者:张婵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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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甲银行贷款20万元,2015年贷款到期后,银行客户经理屡屡上门寻找李某,但并未找到,遂按地址确认书地址快递寄送了催收通知书。2019年,银行起诉李某,李某辩称银行从未催收过自己,诉讼时效已届满。因银行客户经理无法提供上门催收记录,而且提供的快递回执上明确写明“无人签收退回”,法院最终认定该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驳回了甲银行的诉请。

在信贷实务中,贷款管理由于客户经理的频繁更换容易管理脱节,加之客户经理通常为了节省时间和效率,直接通过快递寄送催收通知书后再也不予理会。导致诉讼时效不能有效地中断,最终给银行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为避免发生上述情形,最大限度的保障银行债权,在贷后催收工作中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客户经理在贷款逾期后首先需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上门催收,并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收《催收通知书》作为催收“痕迹”;如果借款人或担保人外出,则可要求和借款人或担保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为签收,这样也可视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已签收;

二、在无法找到借款人或担保人时,客户经理可根据贷款时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的《地址确认书》用邮政EMS快递寄送《催收通知书》,在邮件内件品名处栏务必注明内容为催收通知书。其中要注意两点:若邮件因无人签收退回的,则不能视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知晓银行催收信息,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若邮件为拒收的,即可视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知晓银行催收信息,能够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三、若邮寄《催收通知书》因无人签收退回后,客户经理才可采用公告催收的方式,例如在省级报刊刊登催收公告等。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公告送达是在直接催收或信函催收都不能有效催收后使用的补充催收方式,不能直接越过直接催收或信函催收而采用公告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