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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编织经纬线固牢党内法规制度

阅读次数:1240来源:农业银行遵义分行  作者:郑晓静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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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是中国共产党在制度建设层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和关键依据。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法规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步伐、一致向前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明确党内法规效力等级,做好党内法规纵向统一

党章、党内准则、党内条例、党内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它们都是我国党内法规的组成部门,但这些党内规范性文件由不同的机关制定,难免会出现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为了事前解决党内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需要明确不同主体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这样在出现冲突时,可以依照党内法规的效力等级,自动选择优先适用的规范,保证党内法规的统一。

(一)明确党章的最高效力。党章是我们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25条规定:“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关于准则、条例的说明中强调: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突出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着力把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的要求具体化。党内各种法规制度,都是以党章为根本派生出来的。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路线和纲领、党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的所有重大原则问题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既为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提供了根本准则,又为制定党内其他制度提供了根据和基础。

(二)明确准则的第二位阶效力。准则对全体党员的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集很强的思想性、政治性、综合性于一体的规定,其效力应仅次于党章。

(三)明确条例的第三位阶效力。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效力应在准则之后。

(四)明确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的第四位阶效力。这些都是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其内容最具体,运用最普遍,其效力应在条例之后。

二、坚持八个原则,做好党内法规横向协调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应贯穿于党的组织和活动的各个方面,体现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党内法规制度的建立只有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才能逐步形成完整、系统、配套、协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二)坚持人民立场原则。坚持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我们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时刻牢记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不忘为民服务的初心。

(三)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审慎建章立制,在调研、立项、起草、修改、论证、发布试行、修订、再发布等各个环节都慎之又慎,充分论证。但同时又要及时更新完善,制度内容更新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速度,要用发展的、开放的眼光不断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出现新情况,需要新规对全党行为进行限定指引及时出台相关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已过时、与现实不相符的制度要敢于否定,及时进行补充完善、修改纠偏或明令废止;对新概念或是内容模糊广泛的名词要及时配套解释说明,通过解释更加精准指导全党行为,使制度被正确执行。

(四)要坚持科学前瞻性与操作落地性的平衡。制定党规党纪要坚持科学立规,既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制度的严密性,避免“牛栏关猫”,又要集广大党员的智慧,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与完整性,使之覆盖党的事业的方方面面,包括党的领导和工作、党的思想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党的作风建设等内容,特别要注意提高法规制度的质量,让党规党纪具有前瞻性,使其具有长久存在价值。再好的制度,若不能执行那就形同虚设,因此要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避免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要使制度能落地,便于遵守和贯彻落实。

(五)要与国家法律有效衔接。时常梳理法律、党纪内容,精准划分法律党纪界限。对于立法明确规定应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党内法规不应做出规定;对于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应转化为法律的党纪,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对于法律既没有规定也不适合规定的事项,应由党纪逐步实现全面覆盖,避免出现监管盲区。逐步形成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一方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凡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必是违纪在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员干部手中掌握着公民赋予的大量公权力和公共资源,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也要避免以党纪代替和突破国法,所有的党内法规的出台,都得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法律法规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决不能真空于法律法规之外,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

(六)积极借鉴国外防治腐败有益经验。拓宽视角,择优而学。大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因地制宜的改造吸收,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制度,把那些通过案例剖析得出的规律性认识运用于制度建设,保证反腐倡廉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严防党内蛀虫的滋生。

(七)强化道德建设,抓内在自觉。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思想政治教育是从源头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途径,反腐倡廉建设既是政治问题更是属于思想道德文化领域,毛泽东同志在1945年《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提出,“掌握思想政治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物必先腐而后虫生。立足当前和着眼于长远,切实在反腐倡廉的建设中,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实施,作为一项持久永恒的浩大工程来建设,常抓不懈,坚持到底,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自觉拒腐,形成优良的高尚道德情操。人的行为所向,一靠外在约束,二靠内在自觉,两者缺一不可。不能因为有了党内法规制度,就轻视思想政治工作,要德法相依、相辅相成。通过党规国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外在约束,通过思想道德教育促成内在自觉。坚持法规制度和思想道德“两手抓”,以党规和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党的建设和法治精神,使法治与道德建设相得益彰。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但对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是从源头预防腐败,倡导廉政自律的有效途径,更是预防腐败、倡导廉洁的一道重要思想防线。加强对全党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使接受纪律约束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行为,进而升华成一种文明素养,做到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在党的纪律范围内活动。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优良的传统和政治优势,思想政治教育能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重要的思想支撑,以及给予人精神力量。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提高人的思想觉悟,端正自身行为,使人不想腐败,增强主动防腐的能力。

(八)坚持执纪必严。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一项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不能执行,执行不到位,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每一个党员对党的纪律都要心存敬畏、严格遵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持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理念;坚持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法制要求;从纵向统一党内法规,从横向和谐法规内容;遵循法规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体现广大党员干部意愿,才能使党内法规制度适应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需要,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打牢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