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做了进一步规范。
银监会要求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此项业务、并首次提出了该项业务开展所应遵循的三原则,同时,《通知》要求资产转入方与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并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转让三原则
《通知》首次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应该遵守的三原则,即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求资产真实转移,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要求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为实现资产的洁净转让,《通知》要求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保持审慎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信贷资产的转让时要保持审慎,信贷资产的转入方要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和转让前的内部授信审批,复评贷款风险度。
《通知》还要求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当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信贷资产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通知》对信贷资产转让的法律要求、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贷后管理及交易完成后的报告事项均提出了要求,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要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要求。
历史沿革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
(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转让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董翔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信贷资产转让对于出让方来说,可以改善其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同时还可以降低信贷集中度,调整贷款结构,并增加盈利渠道。对于转入方来说,有利于扩展其客户基础,并使银行在相关专业领域建立竞争优势。
在2009年下半年,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向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转让贷款现象明显增多。据了解,国有大行转让资产的目的是因为上半年的大量放贷,新增贷款规模受限,而股份制银行则主要受制于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城商行、邮储银行等中小型金融机构,则因抢不到大型贷款项目而富余下大量资本金,成为主要的转入方。
我国于1998年7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贷款债权的协议,这是国内第一笔信贷资产转让业务。2002年8月,民生银行获准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率先与锦江财务公司开展了2亿元的信贷资产受让业务。2003年7月,中国银监会批准光大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随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银行间逐步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