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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及法律风险防控

阅读次数:1330来源:建行遵义市分行  作者:徐思俊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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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是保理商(通常是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为国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国内销售商(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与购货商(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得保理商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某种程度上说,保理业务的开展实现的是多方共赢。对销售商而言,通过保理业务把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事务交由保理银行负责,节约了管理成本,同时将买方的信用风险也转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承担,使其货款有了保障,还顺利实现了从未到期应收账款到销售收入的及时转换,有效改善了财务报表。对购货商而言,利用优惠的远期付款条件,加速了资金周转,有利于创造更大效益,同时还节省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费用。对保理银行而言,保理业务更是拓展客户、促进中收、调整客户结构的有效途径。银行可以借用大型优质企业的良好信用,受让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从历史数据来看,保理业务对银行的收入贡献也在对公产品中位居前列。

但是,作为供应链融资业务产品,国内保理业务在操作和管理中也存在诸多风险。2013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保理业务中的风险开始区域性爆发,并有逐步蔓延的趋势,保理预付款不良的压力已经空前巨大。

国内保理的风险来自方方面面,包括贸易真实性风险、付款方信用风险、内部操作风险、回款风险等等,涉及到审慎选择客户、审查客户资料、合规操作等各个业务环节。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对保理的相关风险作分析和提示。大体来说,国内保理的法律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交易合同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因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或不利于保理商的条款而产生的风险。国内保理业务的关键环节和本质特征是合同债权的有效转让,也就是说,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关系是国内保理业务开展的前提。一方面,若合同因内容缺少必备要素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转让债权的合法有效性就失去了基础。另一方面,如果交易合同存在限制债权转让的的情形,则该债权不得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因此,在国内保理业务中,严格谨慎的审查双方交易合同是防控风险的重要环节。

2、买方主张权利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及第83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之规定,即便卖方已经将合同债权(应收账款)转让给了保理银行,但合同债务人(买方)对转让债权依然享有抗辩权和抵销权。

3、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有效性风险。在隐蔽保理业务中,由于买方对保理的存在并不知情,因此通常是由卖方向买方发出收款账号变更通知书完成通知事宜。而在公开保理中,可以由卖方,也可以由保理商或双方共同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经买方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若转让事实未有效通知债务人(买方),则保理行无法向买方主张权利。因此,应收账款的有效通知也是保理业务的关键风险点。

对国内保理的法律风险防控,责任意识和证据意识是关键,贯穿于整个业务的始终。一方面,要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认真阅读交易相关资料,尤其是买卖双方的合同。对交易内容及合同文本进行判断和分析,找出其中对保理行不利的条款并归纳分析。若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但有相关限制性内容,则应考虑采取补救措施。比如征得买方同意,由其出具放弃相关权利的承诺或者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对相关限制的解除。另一方面,要注意各环节的合规性操作,比如通知环节,不应只流于形式,要对买方真实身份进行调查确认,同时对其有权签字人、印章等要素进行一一核实。谨慎起见,保理行还应亲自与卖方一起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书面回执,避免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缺乏有效性,导致回款出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