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指: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2016年5月,“营改增”税收政策在全省农信系统正式实施,标志着缴纳营业税的时代正式结束,步入全新的缴纳增值税时代。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确认收入和支出的同时进行增值税销项/进项税的确认,进行价税分离。由于我行CCIS核心系统是基于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开发的,营业收支的相关取数未及时更新,目前的系统取数中并未剔除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导致我行的营业收支中包含了增值税的进项/销项税。营业收支作为统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对统计工作的准确性造成了连锁反应式的影响。对征收增值税后与征收营业税时的数据分析受到影响,影响行社的经营管理与长期决策。
目前我行统计用的报表系统主要有行内报表系统、央行数据大集中系统和1104报表系统。月度行内报表的统计工作中对业务状况表的损益类科目、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均有一定影响;央行数据大集中系统中影响月报A1411、A3414,季报A1310、A3301、A3322等报表的数据填报;1104报表系统中影响月报S41、G01,季报S44、S42、G04、G4A、G40等报表的数据填报。同时对其他非系统报表、临时报表的填报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分析造成差异的原因,主要有:1、在营改增实施的前,未对税收变更对相关报表造成的差异引起重视;2、营改增实施准备工作期间,未能对CCIS核心系统进行更新,导致相关取数出现偏差;3、新核心系统未能在营改增实施是及时上线。
建议:1.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了解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对CCIS核心系统进行更新;2.加快新核心系统建设,在新核心系统中对营业收支进行价税分离,并努力在年终决算前完成新系统的开发工作并进行运行,从而保证2016年末的相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