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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

(一)背景介绍

为引导信贷资金快速直达基层小微企业,由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省、市、县相应建立工作机制,从供需两端发力,统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和银行放贷难的问题。

(二)符合条件主体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其他。

(三)准入基本条件

合规持续经营、固定经营场所、真实融资需求、信用状况良好、贷款用途依法合规。

(四)授信时限

银行机构原则上1个月内对“推荐清单内”的企业作出是否授信决定并及时反馈。

(五)工作流程

1.各县(市、区)相应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2.县(区)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委办局、乡镇、街道和工商联等基层组织,摸排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推荐至银行机构;

3.银行机构明确专人,主动与各级协调工作机制和专班对接,共同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有效满足小微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促进信贷资金直达企业。

续贷政策介绍

2024年9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提出工作安排,其中:

(一)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

(二)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

(三)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小微企业续贷相关要求提供续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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