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支付尽管倍受借款人和客户经理青睐,但限于一些监管指标的硬性要求,受托支付往往成为“不得已的选择”。
在谈论受托支付审核之前,先来回顾一下受托支付在银保监会“四个办法一个指引”中的定义和要求。
定义: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要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根据上述定义和要求,我认为受托支付审核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对应关系审核;二是背景审核;三是内容审核;四是逻辑(合理性)审核。
在日常工作中,受托支付绝大多数是基于“合同”产生的,比如装修合同、购销合同等等,限于文体和篇幅的限制,本文不适宜以“合同背景”述说受托支付审核的观点,否则将会显得相当松散和拉杂,但对于一个称职的标题党来说,例子是肯定要举的,那就退而求其次吧,就以一个简单的“借条”来演示受托支付审核的四个层次。
案例:某支行2018年1月10日向张三发放个人消费贷款20万元,具体用途为“归还购车借款”,向李四受托支付20万元,提供的佐证资料是2017年12月20日张三向李四出具的借条(原件),借款金额为20万元。审核情况如下。
对应关系审核:受托支付的对象和借条的债权主体均为“李四”,对应关系审核通过。
背景审核:没有借条(借款购车)的背景资料,如有效的购车发票、行车证等证明购车事实成立,背景审核未通过。
内容审核:借条日期在受托支付日期之前,同时,支付金额(20万元)等于债务金额(20万元),直接用途佐证资料内容审核通过。
逻辑(合理性)审核:由于逻辑(合理)审核是对支付佐证材料之间的逻辑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在本例中,由于支付佐证资料不全,该项审核未能完全开展,但借款人提供的借条(原件)不符合逻辑、不合情理,因为借条(原件)应该是掌握在债权人(李四)手里的,逻辑(合理性)审核未通过。
支付审核结论:综合上述四个方面的审核情况,该受托支付佐证资料不全,受托支付未能通过,需借款人提供购车发票、行车证后进一步审核。同时,借条未通过逻辑(合理性)审核,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有必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虽然基于“合同背景”的受托支付审核不好举例分析,但它毕竟是受托支付审核中的“大户”,为达到撰写本文的目的,对“合同背景”在上述四个层次的审核提一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对应关系审核:合同双方是否与收付款双方一一对应,它是受托支付成立的前提条件。需要提醒的是,有些“合同”条款中约定收款单位的收款账户是个人账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业务人员还是不要默认或参与为好,更不能在受托支付中予以体现,否则被监管提出就被动了。
背景审核:一是合同双方的身份背景审核,如购销合同中销售方是否具备合同标的物的合法经营资质;二是合同履行资料(如货物过磅单、验收单、销售发票等)的审核。特别强调的是,合同是否得以履行,是受托支付成立的必要条件。在日常工作中,部分人员认为受托支付佐证资料只要有一份合同就行了,这是肯定不对的,细心看一看有些所谓的合同,连货物交付方式、货款结算形式、履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基本要素都没有,其合同背景(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是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换一种说法就是,那样的合同,哪怕是一万份,也就是废点纸墨的事情。
内容审核:合同内容的审核尤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个方面:合同标的物名称、类型、数量、价格等;合同有效期限及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价格和金额;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合同资金结算方式和结算账户;合同双方的签章和签署日期。
逻辑(合理性)审核:一方面是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审核,看它是不是一份平等的、公平的、可以执行的合同;另一方面是合同履行资料与合同约定是否形成对应关系。如货款的支付方式、支付额度、支付时间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发票中商品名称、成交单价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等等。
有的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要进行这些审核呢?我给的答案是一句反问:不对这些进行审核,拿合同来干什么呢?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对于受托支付审核,上述内容仅仅是冰山一角,受托支付管理也没有“到此为止”,在审核通过并将信贷资金受托支付给收款人后,对借款人结算账户的持续监管也是支付审核的延伸内容,是监督信贷资金用途的必要措施,也是监管部门在支付检查时的重要手段,“资金回流”将成为坐实支付资料不实、交易背景不实的重要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