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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在农信社的股金能否在该农信社进行质押贷款之法律分析

阅读次数:2614来源:遵义红花岗农商银行  作者:张婵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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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在农信社的股金能否在该农信社进行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得出结论为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具体法律分析如下:

一、涉及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商业银行能否向本行股东提供贷款?

商业银行的股东向本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不论该股东是否是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是大股东,均是涉及商业银行的关系人,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向本行股东发放贷款就属于关联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若关系人申请担保贷款的,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故,商业银行可以向本行股东提供担保贷款,但是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二)商业银行股东申请贷款能否提供在本行的股权做担保?

商业银行可向本行股东提供担保贷款,但是法律法规规定,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故,商业银行股东向本行申请担保贷款的,不能提供本行的股权做担保,只能提供其他担保财产申请授信贷款。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银行机构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行机构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银行机构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三)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告〔2002〕第 15 号文件中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

股东需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

(四)《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已废止)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三、实务建议和注意事项

在金融实践中,商业银行的关联贷款已经频繁发生,商业银行虽然可以向股东提供担保贷款,但是往往因为贷审不严常常成为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工具,造成风险感染和风险外溢,但又因存在股东贷款逾期相关风险把控问题。所以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议如下:

1.严格做到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严格落实贷审分离的相关贷款制度,同时注意相关人员的利益冲突,谨防利益输送;

2.在办理股东担保贷款时,严格审查股东贷款条件,严格落实股东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3.严格审查股东贷款的实际用途,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担保财产的真实性以及担保财产价值的真实性,严格落实各项贷款办理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审批制度。

4.加强贷后管理,制定严格的贷后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位,避免走形式。若发现股东借款存在风险时,及时对担保财产以及股东在本行的股权申请查封保全。

5.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对关联贷款的数额限定,避免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关联贷款的限额规定,同时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对涉及的关联贷款进行汇报。

6.对于农信社的行社股东需要使用股金质押担保授信的,建议在同一区域的其他行社使用股金质押担保获得对应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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