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及《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着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规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的宗旨,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以下简称认证制度)。 第三条 认证制度遵循统一规范、社会公认、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 认证制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领导实施。认证委员会下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专家委员会是实施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认证办公室是实施认证制度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是中国境内银行业的基本从业标准。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分类设置,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实行证书管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拥有银行相关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证明。 第八条 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和资格审核取得。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面向银行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在中国境内有效。条件成熟时,可实行国际互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细则和相应工作规则由认证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修改权、解释权归认证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