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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落实中央一号文件 强化服务“三农”责任

阅读次数:988来源:中国金融网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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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突出加大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通知》指出,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牢牢把握中央关于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工作方针,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战略决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承担金融支农责任,强化服务“三农”职责,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城乡金融一体化发展。

《通知》要求,2014年,在保持合理信贷投放总量前提下,要继续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信贷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突出加大对现代农业的金融支持,保持涉农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长。

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稳定县域网点,优化机构网点布局,拓展乡镇服务网络,严格限制现有乡镇网点撤并,适度提高农村地区网点覆盖水平。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持续提高县域存贷比。建立专门机构和运营机制,建立符合涉农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向“三农”业务倾斜。

农业银行要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充分发挥机构网点联结城乡的协同效应,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邮政储蓄银行要立足服务农村和社区的零售银行定位,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加快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进度,不断提高“三农”贷款占比。农业发展银行要强化政策性金融职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支持其他商业银行发挥自身专长,发展县域涉农业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支农服务功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入股,提升民间资本股比,壮大支农资本实力。健全面向“三农”的公司治理和运行机制,指导农村商业银行在董事会下设立“三农”委员会,增强对服务“三农”发展战略的引导和强化作用。加快处置高风险机构,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高风险机构重组改造,适当放宽持股比例要求。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强化省联社服务功能,整合放大服务“三农”能力。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加快在农业地区、产粮大县的布局,进一步提高民间资本的参与度,坚持股东本土化和股权多元化,坚持经营的专业化和服务的差异化、特色化,按照有利于强化社区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原则,优先引入当地优质企业和种养大户投资入股,科学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

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重点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与农机设备制造商加强业务合作,开展涉农金融租赁业务。鼓励县域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促进提高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要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组织体系、经营管理体系、金融产品体系、风险分散转移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做实信用信息基础;提高授信额度,重点支持发展层次高、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信用状况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激励考核力度;创新契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产品,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抵押配套措施,为有效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环境。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慎重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试点,重点支持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地区,探索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试点。试点中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操作过程中要注重做到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要结合抵押业务特点,探索融资模式,创新融资产品,完善业务流程;要注重贷后管理和风险评估,密切跟踪抵押资产状况,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风险评估和动态监测;要注重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评估流转以及融资风险分担和政策支持机制。

要持续深入地推进支农服务“三大工程”,打造支农服务特色品牌,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继续加强农村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加快空白乡镇机构网点新设工作,以金融电子机具为主要手段,重点推动基础金融服务向行政村有效延伸,工作基础较好的省份要加快实现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持续强化对涉农信贷全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管理和社会监督,促进提高农民贷款公平性和可得性,进一步缓解贷款难问题。创新量体裁衣式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丰富返乡农民工、下岗职工、农村青年、农村妇女就业创业系列产品,创新支持城镇化建设和民生金融新产品。